商标注册证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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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书的作用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3 08:13:17

深圳商标注册成功之后会下发一个商标注册证书,这个大家都了解,但是,对于商标注册登记证明这个东西或许大家不是很清楚吧。今天小编给大家详细说说这两者之间区别与关系。《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

《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网站内容有:商标,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注册登记证明都是证明商标权的有效法律证件。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申请之后,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核并且在公告期内无异议按照正常程序下发的证件,商标注册证书大家见过非常多。上面有注册人的信息,注册商标的类别,注册的具体的小项目,注册时间以及授权时间等等。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登记证明商标注册登记证明是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请求,由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的文件。其作用与商标注册证相同。网站内容包括商标注册人名义、商标注册号、使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及名称、有效期限等。这两者的关系是互等的。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注册商标证明和商标注册证书是一样的权利。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局按照正常的商标申请途径下发的,商标注册登记证明是在注册人的要求之下根据相关的程序下发的。一个是商标局主动下发的文件,另一个则是被动的。

商标查询有两种方式:

商标申请人可以发函查询,即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已缴纳商标费收据》复印件和商标图样,并在信中注明查询项目、企业名称、联系人和通讯地址,加盖公章。查询变更、续展、转让、补遗申请的,还应当注明原深圳商标注册号。商标局查明结果后,应当及时函告查询人。

一、商标申请人可以函询,即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已缴纳商标费收据》复印件和商标图样,并在函询中注明询价项目、企业名称、联系人和通信地址,加盖公章。查询变更、续展、转让、补遗申请的,还应当注明原商标注册号。商标局查明结果后,应当及时函告查询人。

二、商标申请人可以前来查询,即查询人在商标申请后,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填写《查询表》,提交受理通知书或已缴纳的商标费收据复印件和商标图样。查询变更、续展、转让、补遗申请的,还应当注明原商标注册号。商标局受理商标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查询人可以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查询结果;三日内未发现查询结果的,商标局应当在查询结果出来后函告查询人。在研究了商标查询的方式之后,让我们来看看商标申请人应该注意的四大问题:

(一)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如商标申请人已按规定补正或者变更,或者有其他情形,请一并说明,以便查询。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查询申请商标注册公司。

(三)对异议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三年内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注销申请不予查询。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深圳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深圳商标注册这事儿,在中国大陆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不受地域限制,但是有不少朋友,还是想到商标注册,因为的资源比较集中,所以呢,到商标注册,心里好象比较有把握。但是大家发现没有,在商标注册,一般比在外地贵,这是为什么呢?

可能与过去计划经济的思维有关吧,很多商标注册的,都是托熟人的关系,很多是在酒桌上谈成的,另外通过电话来推广商标的也不少,而网络方面,相对反而有点不足。

其实商标注册,这个完全可以市场化,只要找到对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都可以完成,用不着托关系找朋友的,当然,有朋友推荐,随便倒是没有关系,如果没有朋友的话,直接到网上搜索一下商标注册,也会找到很多本地的商标注册公司,虽然开始并不是熟人,但是生意做成了,不就是朋友了么,其实,在全国各地做生意,有一点也得注意,陌生人往往比熟人的范围要大,你可能有上千的熟人,但陌生人却有上万,从这点上讲,完全市场化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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