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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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需要的资料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30 08:33:06

商标转让和商标续展可以同时进行,在进行商标续展时是不需要提交商标证的,商标也是在申请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那么国家也是规定了如果要在到期后继续使用该商标也是需要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那么商标转让和商标续展可以同时进行吗?商标转让和商标续展可以同时进行。商标转让需要的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转让双方为企业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为个人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以该个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

2、深圳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许可备案证明或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商标转让申请进展流程:

1、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

2、提交申请后6到8个月左右,商标局批准转让注册申请,并发出《商标转让注册证明》,此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3、同时,可以在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更新后的权利人信息。

商标续展需的资料:

1、商标证书复印件;

2、商标续展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以申请人为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申请的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此外,如果商标局因引用与现有商标的冲突而拒绝商标申请,国家将不退还商标申请费。一旦您确认没有冲突的商标,您将需要完成一个商标申请。您需要以下日期才能完成申请:

(一)提供纯文字、纯文字的商标样品;

(二)选择产品/服务类别。您需要选择注册商标中包含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在中国,每增加一个类别,就增加一个商标申请费。

(三)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有关详细信息,请单击深圳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和其他文件齐全后,发给《商标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以前没有同类或者相同商标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公告3个月。公告期满,对该商标无异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注册申请在中国商标局初审中被驳回的,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七)在注册商标公告期间,对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答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根据异议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通常是指代表个人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文字或单词。例如,有资格作为商标的东西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标语或标语,符号或徽标,甚至特定的颜色,形状或声音。你能解释商标,专利和版权之间的区别吗?你会在哪些情况下使用它们?深圳商标注册公司专利注册是指确保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发明的权利的过程。

为了获得专利的资格,主题必须(1)被认为是新的或新颖的,(2)具有有用的目的,(3)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明显的。专利适用于新发明和有用的过程。版权登记是指保护创造性的表达作品,如绘画,创意作品,雕塑作品,表演等。短语,标语和标语不属于版权法。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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