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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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呢?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3 08:34:15

企业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是获得法律保护最常规和有效的途径。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将在法定的时间内享有该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利。如果不申请专利,则该技术可能在通过使用、发表、反向工程等方式公开技术从而不再获得法律保护。专利还往往成为竞争对手之间商业博弈的重要砝码,也常是企业获得一些资助和政策优惠的指标。

当然,企业申请专利时需要公开其技术方案,可能导致一些技术无法保存秘密。不过,公开技术方案并非要求公开企业的全部技术细节,公开范围由企业自行权衡。如果采取保密方式而不申请专利,则一旦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开后就可能不再受到任何保护。

同时,申请专利需要进行相应的日常管理,并产生申请费、年费等费用。对此,专利代理建议企业需根据自身实力综合权衡。

以我的案件审理经验看来,认真做公司的人也都会经心设计使用商标,无论图形复杂还是简单,共同特性是图形部分都经过设计。经过设计的商标图形,常常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也拥有了另一种权利:著作权。著作权大概是中国目前最容易被侵犯的权利之一,侵权者实在太多了,从百度这样的大公司到个人,反正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想到谁谁。

但是,著作权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深圳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保护力度却是相当大。因为不考虑商品情形,等于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给予了保护,这个力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可在目前的评审实践中,著作权保护却比较难。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大多数当事人都不保留设计商标的相关资料,更不去版权局去做版权登记,直接就来申请注册商标了。等发现别人抄袭了自己的商标图形注册在其他商品上时,只能提供出在先的商标注册证来证明享有著作权,而商评委和法院一般认为商标注册证只能证明享有商标权,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这样,在先商标所有人常常不能证明自己是著作权权利人。不是权利人就不能主张该项权利更谈不到保护的问题。

然后,就没办法了,眼睁睁地看着一模一样的图形被别人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而作为商评委审查员,虽然认为从情理上讲,在后商标的图形和在先商标的图形完全一样,一般来说都;难谓巧合;但是,在没有适格的在先著作权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也只能依法行政,准予两件商标同时存在。

这对审查员来说也是一种折磨,不能把内心认为可能是抄袭的商标撤销掉,也需要很强的依法行政的职业素养。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如何证明著作权权属?其实证明著作权权属也很简单,如委托设计合同,设计草稿等,但最直接的是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对精心设计已经构成作品的商标来说,注册申请前要做的第一事件是做著作权登记。这样,当发生他人在后抄袭商标情形时,就可以以适格的著作权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如此,事情就容易多了,当事人容易,审查员容易,法院也容易。事先的著作权登记是保证商标独占的有力武器,真正是之前走好小步,之后少走几大步。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我们都知道获取商标的途径是包括商标转让和深圳商标注册的,而明明都是获取商标的方式,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呢?

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其实这也是比较适合现在的企业发展效率的,就目前来说,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还很低。大多数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会面临多种问题,注册时间也很长。这不利于企业把握时代的发展,把握时代潮流的变化。在我国市场上,实际上有许多企业的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但市场上也有一些公司急需商标。这样,商标作为一种独特的无形文化资产,就有了供求关系。这种要求创造了商标交易的转让。所以转让商标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了,毕竟在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情况下,使用商标转让肯定是被企业使用更多的方式了,但是在转让商标的过程中,还需要了解这些注意事项,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但需知商标有最终注册失败的可能。商标转让的受让人自商标局发布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自然人进行商标转让,需保证签字字迹一致,否则需要自证。

除了商标近似外,“易产生不良影响”这个理由也是造成深圳商标注册失败一大原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如何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呢,《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今天为大家盘点一些因“易产生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看看究竟什么样商标才会造成“不良影响”:

1、涉及政治因素“八陆菌”商标申请商标“八陆菌”不是现代汉语的固有词汇,显然是申请人臆造的,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似乎还挺有新意,就因为读音与“八路军”近似而被认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至于商标局审查员为何会有如此联想呢,百度一下就会知道: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要想商标顺利通过初审,一定要有政治敏锐度,申请商标不能在任何一方面涉及政治因素,不仅是历史的层面,还包括理论的层面,比如下面这个例子:“第一世界”商标申请人某公司的企业字号就是“第一世界”,其申请注册“第一世界”商标合乎情理,但是“第一世界”这个词组显然不是该公司想出来的,其形成有其特定的政治背景,更有一套深厚的政治理论。这样的词组被拿来作为商标使用,久而久之显然会产生第二含义,从而淡化其原有的政治意义,因此被认定易产生不良影响。

2、涉及宗教因素“南少林”商标“南少林”商标驳回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众所周知,饮酒系佛教禁忌。本案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涉及文化传统“二人转”商标“二人转”很多人都听过,是发源于东北地区的一种说唱艺术,为普通老百姓所喜闻乐见。但是“二人转”的避孕套大家就没有见过了,这位黄女士将“二人转”申请注册在避孕套等商品上,企图实现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效果,自以为是一个申请商标的好点子。但无奈“二人转”毕竟是一种受众范围很广的艺术形式,作为商标注册在避孕套等商品上显然不利于“二人转”正面形象的传播,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而驳回也在情理之中。

4、涉及社会风俗在商标代理实务中,我们已经多次遇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格调不高”为由认定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况,这是目前商标审查中出现的一种比较新的驳回理由,尤其是一些带有贬义的日常生活用语易被认为“格调不高”,比如“泼妇鱼庄”等。以下例举了2个比较有趣的例子:“俗”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上是以图形商标进行申请的,但该图形显然在字形上很像“俗”字,申请在酒等商品上易被呼叫为“俗酒”,估计审查员因此认定该商标注册在酒上略有不雅,因而将其驳回。“毛驴子”商标本商标是纯文字商标“毛驴子”,从字面含义看就是指动物中的驴,但事实上在新疆等地方言中“毛驴子”通常是骂人的话,泛指牲口,不是人,这样的词汇申请注册成商标显然不太合适。

5、涉及教育因素“金童童及图”商标“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理由:许多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为了独树一帜,往往会自创一些不规范的汉字或者变造一些成语,企图在字形或含义上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此类商标因是对汉字、成语等的不规范使用,如果允许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人们对正确的汉字、成语的认知,显然不利于我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尤其是对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学生而言,其不良影响是深远的。因此,此类商标通常都会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而驳回。如上述商标“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会扰乱规范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注册商标是一项专业性和经验性相结合的工作,要想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商标申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则一定不能对要申请的商标掉以轻心,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将其交给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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